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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民终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方琪与曾和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琪,曾和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民终字第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琪,男,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晏晓云,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和强,男,196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殷初阳,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琪因与被上诉人曾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马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方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琪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琪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310元,减半收取为8655元,由上诉人方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石正秀审判员 王文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