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秋菊与陈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菊,陈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张秋菊。被执行人陈树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秋菊与被执行人陈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秀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苏 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