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行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兴行与乐亭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唐行终字第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行。委托代理人:崔向丽,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亭县公安局,住所地:乐亭县茂源街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海民,局长。委托代理人:苑立国,该局大清河边防派出所民警。委托代理人:张爽,该局法制大队科员。上诉人李兴行因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乐亭县人民法院(2015)乐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兴行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向丽,被上诉人乐亭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苑立国、张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李兴行扰乱单位秩序一案,被告乐亭县公安局2014年8月29日接报案人王和报案后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被告分别对李兴行等人作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对2014年8月29日的阻工现场制作了光盘。2014年9月3日被告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了原告,并听取了原告的申辩。原告拒绝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名,办案民警作了说明并签名。同日经审批被告作出了乐公(清)行罚决字(2014)第0311号《乐亭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4年8月29日13时许李兴行伙同李树暖将李树暖家的重型卡车横在沿海路古河乡张李铺村南施工路面,将施工中的沿海公路封堵,李兴行、李树暖拒不听从出警人员劝阻,迫使现场停止施工至9月3日15时许,导致施工单位长时间不能正常施工,延误了工程进程,扰乱了施工单位正常施工秩序,决定对李兴行行政拘留十日。原告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字,办案民警在决定书上签字。2014年9月3日至2014年9月13日原告被拘留在乐亭县拘留所。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对王和等人的询问笔录和根据现场录音录像制作的光盘,能够证明被告乐公(清)行罚决字(2014)第0311号《乐亭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李兴行阻扰施工单位施工秩序的事实;被告作出处罚时履行了告知等法律规定的程序,听取了原告的陈述申辩,其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李兴行行政拘留十日,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兴行请求撤销乐公(清)行罚决字(2014)第0311号乐亭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判后,李兴行以本案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乐亭县公安局答辩称:上诉人所述的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说法不能成立。我局作出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适当,请人民法院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审批表、办案说明、勘验笔录、照片及光盘、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记录在卷并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询问笔录和制作的光盘等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李兴行因征地纠纷于2014年8月29日至同年9月3日阻扰施工单位施工秩序的事实存在,被上诉人乐亭县公安局对上诉人李兴行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处罚适当,适用法规正确。上诉人所提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理由不足的问题,主要称乐亭县人民政府违法征地,未按标准对其补偿,本院认为该部分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的送达程序、行政告知程序违法,且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有阻工情形。经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上诉人均拒绝签字,但均有两名办案民警予以签字,符合公安机关的办案规定。被上诉人提交的王和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与张江平、贾国全的询问笔录中关于上诉人阻扰施工的陈述相互印证,并不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上诉人所提起其他上诉理由,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兴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赵庆义审判员刘天永代理审判员金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于欣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