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商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俞建飞与周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建飞,周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630号原告俞建飞。委托代理人戴美娟,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建飞与被告周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年8月31日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明确告知有关预交受理费事宜,但原告俞建飞逾期不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荣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翁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