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商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俞建飞与周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建飞,周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630号原告俞建飞。委托代理人戴美娟,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建飞与被告周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年8月31日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明确告知有关预交受理费事宜,但原告俞建飞逾期不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荣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翁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