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浙江高信鞋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浙江高信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9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0944137-5,以下简称农行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587号。负责人王益盛,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力,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剑,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浙江高信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54869-6,以下简称高信鞋业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堤塘路。法定代表人陈再松。申请执行人农业行瑞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高信鞋业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7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信鞋业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农行瑞安支行借款本金3562475.50元及利息,本案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8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和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015年8月20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8月25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浙C×××××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浙C×××××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浙C×××××扬子牌小型普通客车、浙C×××××吉利牌小型轿车、浙C×××××五菱牌微型普通货车、浙C×××××时代牌轻型厢式货车、浙C×××××东风牌中型普通客车和浙C×××××五菱牌微型普通货车均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2015年8月25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高信鞋业公司有工商注册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已歇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关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车辆,有的下落不明,无法扣押,有的已注销,有的车辆破旧无执行价值,故这些车辆目前均难以处置。对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5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9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