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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代金生与隆化县隆达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金生,隆化县隆达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隆民初字第2259号原告代金生,住隆化县。被告隆化县隆达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人王仰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金生与被告隆化县隆达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金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金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郭益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