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泽臣服装有限公司与黄日森加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泽臣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王明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日森,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黄勇,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市泽臣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日森加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3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泽臣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加工合同中所涉及到的货品实际生产地在江门市,上诉人认为应由江门市相对应的法庭管辖,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门市有管辖权的法庭审理。被上诉人黄日森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加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泽臣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中山市沙溪镇,属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泽臣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建峰审判员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温宇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