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芦代莉与吉林仁爱喜来健养老院、张仁吉、金明姬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代莉,德惠市仁爱喜来健医疗器械经营部,金明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351号原告芦代莉,女,195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胜利街。被告德惠市仁爱喜来健医疗器械经营部。业主张仁吉,男,1972年生,朝鲜族。被告金明姬,女,1972年生。原告诉称,被告张仁吉与被告金明姬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5日,被告张仁吉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按3分利计息。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业主张仁吉涉嫌���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中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72元,均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姜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