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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黄雪琴,谢银均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琴,谢银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彭法刑初字第00178号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雪琴,女,1995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志红,系被告人黄雪琴的姑妈,1962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人谢银均,别名谢涛,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雪琴、谢银均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雪琴及其辩护人刘志红、被告人谢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被告人黄雪琴、谢银均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黄雪琴经人介绍认识了余某1,当年年底黄雪琴与余某1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因发生纠纷而分手。2015年1月,黄雪琴与余某1又取得联系,并在双方亲友陪同下商量和好的事情,并决定在春节结婚。2015年2月13日,谢银均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与黄雪琴见面,当晚两人在重庆市武隆县住宿并商议黄雪琴与余某1假装结婚以骗取彩礼钱。此后,两人多次通话商议诈骗事宜。2015年2月24日,黄雪琴与余某1在彭水县高谷镇XX村余某1家中举行婚礼。2015年2月25日,谢银均驾车来到彭水县并与黄雪琴取得联系,二人决定第二天离开彭水。2015年2月26日,黄雪琴趁余某1到重庆市黔江区考驾照之机,带上彩礼钱、礼金等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共计50000余元(其中余家给的彩礼钱40000元、余家亲戚给的“端被子”钱10000余元)与谢银均在彭水县城会合后一起携款潜逃至广东,并将赃款挥霍一空。2015年6月23日、6月26日,公安局民警分别将被告人黄雪琴、谢银均抓获。案发后,彭水县公安局民警将谢银均退还的赃款55000元发还给被害人余某1。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雪琴、谢银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雪琴、谢银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黄雪琴、谢银均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黄雪琴出示了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各一份,拟证明黄雪琴赔偿了被害人余某1其他经济损失32000元。黄雪琴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黄雪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谢银均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谢银均,系立功;2.黄雪琴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3.黄雪琴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4.黄雪琴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5.建议对黄雪琴适用缓刑。被告人谢银均未出示证据,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被告人黄雪琴、谢银均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黄雪琴经人介绍认识了余某1,当年年底黄雪琴与余某1确立恋爱关系,一个月后,双方因发生纠纷而分手。2015年1月,黄雪琴与余某1又取得联系,并在双方亲友陪同下商量和好的事情,并决定在当年春节结婚。2015年2月13日,谢银均开车来到彭水县与黄雪琴见面,当晚两人在重庆市武隆县住宿,黄雪琴便告诉谢银均其不想和余某1结婚,同时也告诉谢银均余某1要到其家里摆40000元彩礼的事。然后,两人经过商议决定由黄雪琴与余某1假装结婚,骗取彩礼钱后,两人一同离开彭水。此后,两人亦多次通话商议诈骗事宜。2015年2月24日,黄雪琴与余某1在彭水县高谷镇XX村余某1家中举行了婚礼。2015年2月25日,谢银均驾车来到彭水县并与黄雪琴取得联系,二人决定第二天离开彭水。2015年2月26日,黄雪琴趁余某1到重庆市黔江区考驾照之机,带上彩礼钱、礼金等共计50000余元(其中余家给的彩礼钱40000元、余家亲戚给的“端被子”钱10000余元)与谢银均在彭水县城会合后一起潜逃至广东,并将赃款挥霍一空。另查明:2015年6月23日,彭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彭水县乌江三桥将被告人黄雪琴抓获。2015年6月26日,被告人谢银均在重庆市“云阳大酒店”因冒用广西人吴某某的身份住宿,被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还查明:案发后,彭水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谢银均退还的赃款55000元发还给被害人余某1。在审理过程中,黄雪琴赔偿余某1的其他经济损失32000元,余某1对其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示、质证,并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2.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收条、调解协议、辨认笔录及照片、谅解书;3.证人余某2、黄某1、黄某2、廖某某、胡某某、冉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余某1的陈述;5.被告人黄雪琴、谢银均的供述及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雪琴、谢银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黄雪琴与谢银均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按各自的犯罪情节分别予以处罚。黄雪琴、谢银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黄雪琴、谢银均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结合黄雪琴、谢银均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关于被告人黄雪琴的辩护人提出黄雪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谢银均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谢银均,系立功的辩护意见。犯罪分子到案后提供同案犯的姓名、住址、联络方式的,是犯罪分子到案后应如实交代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坦白,且谢银均系因冒用他人身份住宿而被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其不符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黄雪琴的辩护人提出黄雪琴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谢银均在知道黄雪琴不想和余某1结婚而余某1要到黄雪琴家摆彩礼钱后,便和黄雪琴商量由黄雪琴假装与余某1结婚并骗取彩礼钱,黄雪琴系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事成后谢银均开车两人携款逃跑,两人在本案中的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故对于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黄雪琴的辩护人提出黄雪琴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黄雪琴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黄雪琴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雪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谢银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瞿张莉代理审判员  樊 洪人民陪审员  马应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杜文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