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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守丽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张林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张林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15号原告王守丽,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懋龙劳保有限公司工人,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代理人王秀娟,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辉,总经理。被告张林柱,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丹江市爱民区。委托代理人颜龙,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守丽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张林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丽于2015年9月10日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已赔偿了原告合理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守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王守丽负担。审判员  刘洪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贾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