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17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钟庆福与石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庆福,石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760-1号原告钟庆福。委托代理人黎琪国,柳州市柳北区黄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美英。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6月23日待裁事项:原告钟庆福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8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保全费2120元,共计8010元,由原告钟庆福负担2945元,本院退回原告5065元。审判员 黄焕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唐见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