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镇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永仲与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泰荣机械厂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镇保字第36-1号申请人:赵永仲。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泰荣机械厂。负责人:何方礼。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甬镇保初字第3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赵永仲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泰荣机械厂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000元财产的保全,故本案无需继续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泰荣机械厂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000元财产的保全。审 判 员 孙晓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吴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