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张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淄博富博空调设备厂与韩克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富博空调设备厂,韩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7)张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富博空调设备厂,所在地,张店区卫固镇。被执行人韩克刚。本院在执行淄博富博空调设备厂诉韩克刚购销暖气片货款纠纷一案中,尚有9852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6)张卫经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