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殷毛头与张雄辉、张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毛头,张雄辉,张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殷毛头,男,汉族,1956年12月7日生。被执行人:张雄辉,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生。被执行人:张永辉,男,汉族,1972年5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雄辉、张永辉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0)湖民三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张雄辉、张永辉存款及收入人民币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