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柯义杰与马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义杰,马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柯义杰��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马平,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了原告柯义杰诉被告马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柯义杰于2015年9月7日以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柯义杰负担。审判员 马玉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建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