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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6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施东风与潜桂升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653-1号申请执行人施东风。被执行人潜桂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东风与被执行人潜桂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未执行334539.5元及逾期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潜桂升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6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丁汝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黄云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