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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执字第6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马永新与马风云、马风江、丁芳、锁忠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新,马风云,丁芳,马风江,锁忠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690-6号申请执行人马永新,男,生于1977年5月6日,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执行人马风云,男,生于1985年11月13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执行人丁芳,女,生于1989年3月27日,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风江,男,生于1979年10月18日,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执行人锁忠岐,男,生于1981年3月3日,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永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风云、丁芳、马风江、锁忠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同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马永新偿还欠款3.21988万元。因被执行人马风江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风江在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西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现因该标的款已从被执行人马风江的其他银行账户中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风江在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西信用社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卫东审判员  买小林审判员  田进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秀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