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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卢华怡与郑培朝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培朝,卢华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培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华怡。上诉人郑培朝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温平商初字第9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自2006年开始在贵州省凤冈县投资煤矿经营,后又于2011年在贵州省凤冈县成立房地产公司,一直在凤冈县居住生活近十年,故经常居住地应为贵州省凤冈县,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适用合同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称自己经常居住地为贵州省凤冈县,但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户籍所在地地为浙江省平阳县,故平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莉萍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