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孟宪新与周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新,周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孟宪新。被执行人周海波。申请人执行人孟宪新与被执行人周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一、被告周海波偿还原告孟宪新本息合计69000元,于2015年2月7日前付清。二、若被告不能按上述期限付款,另加付给原告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原告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孟宪新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案件无法直接执行到位,经申请人同意,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田 源执行员 冯 涛执行员 杨增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