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黄某某,女,50岁。委托代理人刘运朝,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某,男,5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卢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