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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黄某某,女,50岁。委托代理人刘运朝,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某,男,5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卢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