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3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方荣与邹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方荣,邹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3442号原告郭方荣。委托代理人张莎莎。系郭方荣妻子。被告邹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方荣诉被告邹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方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方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莉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何章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