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二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穆治强与中国工商银行孟州韩愈大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治强,中国工商银行孟州韩愈大街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二金初字第00025号原告穆治强,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新广,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孟州韩愈大街支行诉讼代表人杨立广,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文杰、范志新,该行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治强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孟州韩愈大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要求私下和解,现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孟州韩愈大街支行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治强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孟州韩愈大街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穆治强承担。审 判 员 李来保审 判 员 韩冬霞人民陪审员 刘贞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晓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