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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曾祥银诉周荣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银,周荣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民初字第405号原告曾祥银,男,苗族,1965年7月8日出生。被告周荣华(原告起诉错误)。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祥银与被告周荣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起诉的被告错误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祥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原告已预交668元),减半收取334元,公告费200元(原告已预交200元),由原告曾祥银负担。审 判 长  袁再亮审 判 员  高小聪人民陪审员  王伦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姜政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