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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长华与马建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华,马建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474号原告李长华。被告马建英。委托代理人李沪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华诉被告马建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利长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栋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刘素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蒋汶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