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中民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富海与被上诉人张琪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富海,张琪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中民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富海,男。委托代理人商显锋、接婷婷,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琪,男。委托代理人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富海因与被上诉人张琪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富海委托代理人商显锋、接婷婷与被上诉人张琪委托代理人高天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第6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铁力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997元,退回上诉人杨富海。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于晓星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高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