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2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钟铭生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村钟村经济合作社、罗国明、广州市花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铭生,广州市花都区钟村经济合作社,罗国明,广州市花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2866号申请执行人:钟铭生,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钟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钟维铰。被执行人:罗国明,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梁丽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村钟村经济合作社、罗国明、广州市花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大道34号新兴大厦503房的房地产权证办理至钟铭生(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相关税费由钟铭生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文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嘉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