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林国章与郑步真、吴爱芳、余文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320号原告林国章,男,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住三明市。委托代理人梁碧芬,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建萍,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步真,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吴爱芳,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人余文钦,男,195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章与被告郑步真、吴爱芳、余文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郑步真、吴爱芳、余文钦价值3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郑步真、吴爱芳、余文钦在银行的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林国章提供担保的位于三明市梅列区牡丹新村XX幢XXX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林伦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杨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