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刘绍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109号原告深圳市华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飞,该公司销售部文员。被告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135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郑 丽人民陪审员 邱苏荣人民陪审员 俞小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林俊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