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陈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陈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262号原告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汝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胜,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查,男,约42岁,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原告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已和解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简传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余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