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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3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孙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君,赵国,高守海,黄艳春,李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3195号原告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学民,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主任,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孙君,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赵国,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高守海,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黄艳春,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李春,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牛特旗农村信用社与被告孙君、赵国、高守海、黄艳春、李春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梅广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金 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