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杨祥俭与刘超、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374号原告杨祥俭,农民。被告刘超,个体工商户。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祥俭与被告刘超、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祥俭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祥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祥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杨友元人民陪审员郭志国人民陪审员冯光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周宗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