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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郭兆鉎与张乃接、张英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兆鉎,张乃接,张英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167号原告郭兆鉎,男,1974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大田县。被告张乃接,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大田县。被告张英桔,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大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兆鉎与被告张乃接、张英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兆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郭兆鉎负担。审判员  李勤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建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