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正红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正红,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高正红(系靖江市洁源空调设备厂业主),男,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周振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车站北路319号新华联家园锦云阁20A(。负责人田军,该公司经理。高正红与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鼓商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应支付高正红93689.40元,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99344元。2015年5月22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在该院诉靖江市洁源空调设备厂(高正红为厂长)合同纠纷为由冻结本院扣划款项,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扣划回执、法院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另案诉讼,本案执行须等待另案诉讼结果,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商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另案诉讼结束,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仇正洋执行员 池中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程建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