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四终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郭香元与魏旭东、青岛星美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旭东,郭香元,青岛星美实业有限公司,倪继业,毛海鸣,矫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四终字第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旭东。委托代理人宋云凤。系魏旭东配偶。委托代理人姜云江,山东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香元。委托代理人于斌,北京市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隋鹏飞,北京市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青岛星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继业,总经理。原审被告倪继业。原审被告毛海鸣。原审被告矫伟。上诉人魏旭东因与被上诉人郭香元、原审被告青岛星美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倪继业、原审被告毛海鸣、原审被告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三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立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冷杰担任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汪青松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8日、8月15日、2015年8月2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三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立杰审 判 员 冷 杰代理审判员 汪青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雅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