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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恩顺与王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恩顺,王江,孙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529号申请执行人刘恩顺,男,汉族,个体,住绥中县西甸子镇。被执行人王江,男,汉族,农民,住绥中县李家堡乡。被执行人孙建,男,农民,住绥中县李家堡乡本院在执行刘恩顺诉王江、孙建﹤(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江、孙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和《最高人名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0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绥执字第005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程序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刚审判员  王福君审判员  高金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