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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苏国平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甘肃分公司临夏配送中心、吴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国平,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甘肃分公司临夏配送中心,吴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88号原告苏国平,现住合作市。委托代理人苏勺不,现住合作市。委托代理人铁栋,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甘肃分公司临夏配送中心,地址:临夏市。被告吴鹏,地址: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甘肃分公司临夏配送中心,地址:临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国平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甘肃分公司临夏配送中心、吴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国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国平以被告主体不适合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国平承担787.5元。审判长  马国尔审判员  王雪梅审判员  袁旭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董多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