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捷与攀枝花市锦泰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捷,攀枝花市锦泰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刘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昌富,男,汉族。被告攀枝花市锦泰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大河中路街道鹭栖花园物管楼。法定代表人张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捷诉被告攀枝花市锦泰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捷负担。审判员 刘炳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熊晓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