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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34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永民与杨景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465-1号原告:刘永民,男,194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景林,男,195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林,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防,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原告刘永民与被告杨景林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入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振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范 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