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3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占荣与房泽鸣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荣,房泽鸣,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3075号申请执行人王占荣,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房泽鸣,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李萍,女,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占荣与被申请执行人房泽鸣、李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4)顺民初字第14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占荣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四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416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保杰审判员 亢亚申审判员 李海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宏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