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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二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00661号原告:李敏,男,1984年4月5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刘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负责人:冯新义,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立平,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候朝阳,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敏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敏负担。审判员  马春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孟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