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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万某甲、万某乙与万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某甲,万某乙,万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5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甲,男,1931年10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女,1985年6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乙,女,1959年10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女,1985年6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系万某乙女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丙,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上诉人万某甲、万某乙因与被上诉人万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2015)甘洛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2015)甘洛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万某甲、万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吉俄木果审 判 员 蒋  强代理审判员 冯 文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机 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