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朱建明、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水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明,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水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712号原告朱建明。委托代理人陈玉芳,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石水明。委托代理人张松霞,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了原告朱建明诉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水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全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建明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水明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1元,由原告朱建明负担。审判员 杨春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胥陈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