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单瑞晨与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明光城市公交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瑞晨,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明光城市公交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282-1号原告:单瑞晨,男,201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法定代理人:单祥忠,系单瑞晨父亲。委托代理人:李兴亮,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明光城市公交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代表人:李焕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佘广恩,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代表人:常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瑞晨诉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明光城市公交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单瑞晨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明光城市公交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单瑞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瑞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为521元,由原告单瑞晨负担。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晗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