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阳民初字第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陆美媛与汤红芬、窦夕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美媛,汤红芬,窦夕根,于来娣,沈冬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阳民初字第0501号原告陆美媛。委托代理人江仁兰(受陆美媛特别授权委托),系陆美媛配偶。被告汤红芬。被告窦夕根。被告于来娣。被告沈冬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美媛诉被告汤红芬、窦夕根、于来娣、沈冬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美媛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陆美媛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美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620元,由陆美媛负担。审 判 长 徐景全人民陪审员 张丽华人民陪审员 蒋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