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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阳民初字第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陆美媛与汤红芬、窦夕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美媛,汤红芬,窦夕根,于来娣,沈冬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阳民初字第0501号原告陆美媛。委托代理人江仁兰(受陆美媛特别授权委托),系陆美媛配偶。被告汤红芬。被告窦夕根。被告于来娣。被告沈冬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美媛诉被告汤红芬、窦夕根、于来娣、沈冬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美媛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陆美媛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美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620元,由陆美媛负担。审 判 长  徐景全人民陪审员  张丽华人民陪审员  蒋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