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法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凯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凯,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桃法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刘凯,男,1955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桃山区桃西街道五委8组。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志,职务董事长。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院作出的七劳人仲字(2015)第5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凯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领取债权凭证。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七劳人仲字(2015)第59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卜 利执行员 孙 丹执行员 管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姜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