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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石台支行与黄国庆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支行,黄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支行。负责人:叶承露,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国庆,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国庆信用卡纠纷一案,石台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3)石民二初字第00063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国庆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国庆银行存款人民币133672.34元(含案件受理费1453.50元、执行费1855元),或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