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董一×与董二×、董三×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8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一&times,董二&times,董三&times,董四&times,董五&times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26号原告董一×。委托代理人王莹,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董二×。委托代理人明生芳,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董三×。被告被告董四×。被告被告董五×。原告董一×诉被告董二×、董三×、董四×、董五×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一×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莹、被告董二×的委托代理人明生芳、被告董三×、董四×、董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四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丧偶后独立生活,现因年老体衰,没钱看病,且四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四被告每月各支付赡养费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医药费票据一套;2、(2015)东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被告董二×辩称,原告自己有退休金,每月3000多元,原告每月的退休金足以支付自己的生活费用,不需要被告再支付赡养费;且被告本人现患有糖尿病,丈夫患有半身不遂等疾病,没有条件再支付赡养费。另外原、被告及董荫海于1998年签订过公证书,证明被告不需要承担赡养费用,基于以上几点被告不应当支付原告赡养费,但原告年龄较大且起诉到法院,故被告同意每月支付200赡养费。被告董二×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董二×退休金存折复印件一份;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糖尿病登记审批表等材料复印件一份。被告董三×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退休金比被告的都高,原告每月退休金3400多元,而且被告本身也有疾病,老伴也有糖尿病,支付不了原告赡养费。被告之前也经常去看望原告,被告同意给原告买吃喝及日常用品,但不同意支付赡养费。被告董三×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残疾证复印件一份;2、工资本复印件一份;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鉴定表复印件一份。被告董四×辩称,不同意给付原告赡养费,现在原告就是由被告在照顾,被告每天都去照顾原告,每个月都给原告花钱,原告看病拿药也是被告给出钱,所以不能再给原告钱了。同时被告董二×提到的房屋问题与本案无关,公证书中也没说是由被告一个人赡养,四被告都有赡养的义务,对于赡养费的支付,愿意听从法院判决。被告董四×提供律师见证书复印件一份。被告董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每月退休金才1900元,孩子还在上大学,而且被告本人患有抑郁症,自己都没钱吃药了。被告也经常去原告家中给其买吃的,给原告做饭,被告也同意以后继续照顾原告,但是让被告每月给赡养费,被告没有能力支付。被告董五×提供工资单复印件一份。经审理查明,原告共育有一子四女,原告的配偶于1999年死亡,其子董荫海于2005年死亡。原告独居期间,除被告董二×外,其他三被告常到原告处探望并照顾原告的日常生活,其中主要由被告董四×照顾原告的日常生活,另外二被告亦常购买物品到原告处探望。现原告每月退休金为3500元,且有医疗保险。被告董二×每月退休金为2600余元,被告董三×每月退休金为3000余元,被告董四×每月退休金为2900余元,董五×每月退休金为1900余元。庭审中原告称其年老多病,需要四被告对其进行照顾,对此,被告董二×表示同意按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00元,被告董四×表示听从法院判决,其他二被告则表示不同意按月支付赡养费,但同意定期购买物品到原告处看望,经本院依法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子女依法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虽然原告每月有退休金,但原告毕竟已年近80岁,患有疾病需要看病吃药是必然的,且随着年龄的增长此项开销会逐渐加大。因此,被告董二×在无法亲自照顾原告的情况下,应当支付相应的赡养费,其当庭自愿支付200元,本院依法照准。其他三被告在庭审中均表示愿意照顾原告,同时根据三被告的收入情况,本院酌定该三被告每月各支付原告赡养费100元。原、被告毕竟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子女与父母存在矛盾是在所难免的,双方均应多关心、谅解对方,努力处理好家庭问题。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赡养,四被告还应从精神上给予老人慰藉,原告已经近八十岁高龄,更需要四被告在生活上多一些照顾,本院希望四被告多抽出时间陪伴照顾原告,使原告有一个幸福的晚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二×自2015年9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董一×赡养费200元;二、被告董三×、董四×、董五×自2015年9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董一×赡养费100元;三、驳回原告董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董二×、董三×、董四×、董五×各负担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晓飞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李兵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