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二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二初字第336号原告曹某某(曾用名曹某甲),女,汉族,1964年11月23日生。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1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胡茜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