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南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汉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永富、谭勇、高敏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广汉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永富,谭勇,高敏,成都叁叁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210号1-4层。负责人覃建。被执行人广汉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西外乡金谷村九社。法定代表人谭永富。被执行人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江路十四巷2号。法定代表人谭永富。被执行人谭永富,男,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谭勇,男,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高敏,女,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成都叁叁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路18号1层5号。法定代表人高禄。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南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汉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永富、谭勇、高敏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3)川成蜀证内经字第219971、219972、219973、219974、219975、219976、219977、219978号《公证书》、(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80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5年9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成都南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汉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永富、谭勇、高敏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欠款人民币25424560.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南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汉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永富、谭勇、高敏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都南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汉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永富、谭勇、高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南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汉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永富、谭勇、高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25517384.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西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笑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