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民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小斌与被告涂友刚、袁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斌,涂友刚,袁子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550号原告陈小斌,男,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张保东,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友刚,男,汉族,1956年6月25日出生,住罗山县。被告袁子杰,男,汉族,1973年10月30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陈小斌诉被告涂友刚、袁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陈小斌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向原告陈小斌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陈小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凌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潘丽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